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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2011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特别提示
来源:2exam.com 2011-7-19 18:11:09 【字体:小 大】

 特别提示:

  1.根据《教师资格条例》第五章第十三条规定,申请人员均可向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。对于户口不在北京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,其思想品德鉴定,既要有工作单位的证明,又要有在本市存放人事档案的机构(人才服务中心)出具的相关证明;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北京的,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。

  2.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以上(含两种)教师资格(含异地)。

  3.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(不含成人教育毕业生),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,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,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时间统一办理。

  4.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,应在最后一个学期,并持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,由个人在规定时间按社会认定要求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。通过认定后,凭身份证、领证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原件、复印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。

  5.军队院校学历要有认定学历的专门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。

  认定学历的专门机构是: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

  地点: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 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柏彦大厦701

  联系电话:82338424/5424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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